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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0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南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南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0868号原告:上海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企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虻。被告:黄南茜,女,1959年1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上海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南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上海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0元,公告费260元,由上海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俭蓉审 判 员  陈向红人民陪审员  赵倩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谯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