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映金、王丽鳗与被执行人李家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映金,王丽鳗,李家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梁映金,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王丽鳗,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家翠,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映金、王丽鳗与被执行人李家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映金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担保财产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梁映金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