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827灌南压铸机有限公司与宋雅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灌南压铸机有限公司,宋雅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灌南压铸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锦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雅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袁海林,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灌南压铸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雅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灌南压铸机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灌南压铸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灌南压铸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灌南压铸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建霞审判员 戴立国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