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1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张世伦与刘兴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伦,刘兴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971号原告张世伦,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刘兴乾,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伦与被告刘兴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玉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