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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6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奇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奇奇,周燕华,胡进生,熊子兰,肖红亮,徐凤华,徐万山,熊兰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672-1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东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圣川,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客户经理,住。被执行人徐奇奇,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周燕华,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胡进生,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熊子兰,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肖红亮,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徐凤华,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徐万山,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熊兰亭,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奇奇、周燕华、胡进生、熊子兰、肖红亮、徐凤华、徐万山、熊兰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肖红亮在中国银行鄄城支行工资账户40000元(帐号:22×××8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红亮在中国银行鄄城支行账户存款40000元(帐号:22×××83)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春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