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8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秋池与占紫萱、占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池,占紫萱,占义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151号原告:陈秋池,男,200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中学生,住武夷山市,法定代理人:陈某(系陈秋池之父),男,职工,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福建九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仕英,福建九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紫萱,女,200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中学生,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秀英(系占紫萱之母),女,自由职业,住址同上。被告:占义春(系占紫萱之父),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秀英(系占义春之妻),具体身份情况同上。原告陈秋池与被告占紫萱、占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陈秋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秋池以其需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秋池撤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0元由陈秋池负担。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左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