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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4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秀勤与杨威、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勤,杨威,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404号原告:李秀勤,女,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瑞猛,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被告:杨威,男,1992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牟县百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571256491。法定代表人:马庆红。原告李秀勤与被告杨威、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洁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54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勤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