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成海元和曹万卿;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海元,曹万卿,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初980号原告成海元,男,生于1968年7月16日,通渭县常家河镇人。被告曹万卿,男,生于1958年5月11日,永登县坪城镇人。被告: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法定代表人:马忠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法定代表人:张兴崇,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成海元诉被告曹万卿、被告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成海元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海元自愿撤回对被告曹万卿、被告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海元撤诉。案件受理费8094元,减半收取4047元,由原告成海元承担。审判员 邵建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