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红芳与周小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芳,周小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411号之一原告:高红芳,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铁旗、竺旦颖,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圆,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高红芳与被告周小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高红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红芳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小圆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红芳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