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跃兴、孙守何与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兴,孙守何,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318号申请人:张跃兴,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申请人:孙守何,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谢昊,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跃兴、孙守何诉被申请人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跃兴、孙守何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6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跃兴、孙守何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