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督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永靖县徐顶乡久长沟村产业发展互助社与孔德虎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靖县徐顶乡久长沟村产业发展互助社,孔德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督41号申请人:永靖县徐顶乡久长沟村产业发展互助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田国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女,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0日,系永靖县徐顶乡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管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孔优俊,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8日,系永靖县徐顶乡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管理站会计。被申请人:孔德虎,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4月6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申请人永靖县徐顶乡久长沟村产业发展互助社与被申请人孔德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3日发出(2017)甘2923民督4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孔德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孔德虎在规定期间提出对债务本身的书面异议,异议事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甘2923民督4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30元,由申请人永靖县徐顶乡久长沟村产业发展互助社负担。审判员 李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庆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