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与李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健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701号原告:XX,现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那生巴特,系额敏县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健权,住额敏县。原告XX与被告李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2017年7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20元,合计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袁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