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265号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学斌,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蜜回路边陲翡翠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云南省盈江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陆野,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野物业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50元(已付)。审判长 寸卫清审判员 和丽琼审判员 范正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林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