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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甘遐中与税成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遐中,税成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231号原告:甘遐中,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霞伦,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税成刚,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遐中诉被告税成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遐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遐中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遐中撤回对被告税成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遐中承担。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