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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锋与朱林全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锋,朱林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特34号申请人:朱锋,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颖颖(系朱锋的妻子),女,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申请人:朱林全,男,196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代理人:周美英(系被申请人朱林全的妻子),女,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申请人朱锋申请认定朱林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锋称,朱林全系其父亲。2011年4月,朱林全因左侧丘脑、基底节区脑出血、脑积水、肺部感染等住院治疗后,至今仍右半身瘫痪、不能说话、意识模糊、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宣告朱林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周美英为朱林全的监护人。朱林全未作答辩。周美英称,对申请人朱锋所述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由自己担任朱林全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朱林全与周美英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一子朱锋。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朱林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朱林全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中度痴呆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朱锋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朱林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朱锋要求将周美英确定为朱林全的监护人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朱林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周美英为朱林全的监护人,对朱林全承担监护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夏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成雅枢书 记 员 陈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