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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贵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贵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05号罪犯苏贵南,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苏贵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贵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5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苏贵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贵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四月至二O一七年四月累计获考核分2869分,获得表扬伍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共消费10912元,月均消费436.5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5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监狱提请罪犯苏贵南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苏贵南系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7年,根据相关规定,该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建议对罪犯苏贵南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苏贵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苏贵南系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的罪犯,且其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贵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