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782号原告陈芳君与被告官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君,官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782号原告:陈芳君,女。被告:官飞,男。原告陈芳君与被告官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官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芳君负担。审判员 邹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澜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