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江芳与王伟、李伊冰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江芳,王伟,李伊冰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793号原告:唐江芳,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被告:王伟,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李伊冰琳,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江芳与被告王伟、李伊冰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於航燕?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