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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保元与肖克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元与被执行人肖克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150元、执行费66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肖克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克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