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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无锡盛耀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聚典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盛耀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市聚典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391号原告无锡盛耀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村东升路98号。法定代表人徐惠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萍,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聚典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石湖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蔡书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无锡盛耀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耀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聚典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盛耀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耀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聚典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耀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盛耀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