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姜海涛与陈伟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海涛,陈伟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海涛,男,1982年3月5日,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兴,男,1974年8月2日,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上诉人姜海涛因与陈伟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7)吉082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海涛又以原审判决正确,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海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减半收取25.00元由姜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金芹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炳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