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4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发佑与程荣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发佑,程荣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882号原告:许发佑,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程荣华,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许发佑因与被告程荣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本院认为,在本院依法向原告许发佑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127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许发佑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发佑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东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