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02执恢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牛春燕、彭���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春燕,彭海秀,黄雄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恢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春燕,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朱恒忠,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业辉,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被执行人:彭海秀,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壮族,职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黄雄威,男,1970年9月7日出生,壮族,原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崇左,现住址不明。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江法执字第16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海秀所有的位于崇左市花山路与新城路叉路口东南侧(汇金现代城)第2栋2-701号房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申请执行人牛春燕已和被执行人彭海秀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海秀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海秀所有的位于崇左市花山路与新城路叉路口东南侧(汇金现代城)第2栋2-70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宝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