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6月7日出生于。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煦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携带枪支与刘某1、吕某驾车来到罗山县尤店乡罗塘水库边玩耍。被告人赵某某试枪打了数发子弹后离开时,被罗山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枪1支,子弹3枚,子弹壳8颗。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民用制式枪支,子弹为国产小口径步枪弹,属民用制式弹药。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携带枪支与刘某1、吕某驾车来到罗山县尤店乡罗塘水库边后,赵某某持枪打了数发子弹后离开时,被罗山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现场扣押枪1支,子弹3枚,子弹壳8颗。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民用制式枪支,子弹为国产小口径步枪弹,属民用制式弹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某12016年6月11日证言:我今天到派出所来是因为我们坐的车上放有抢,被罗山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搜出来然后被送到派出所来了。和我一起来的还有赵某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有50多岁。枪就是在他车上搜出来的,今天的车就是他开着的。今天下午三点左右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带我出去玩,让我在罗山县公安局对面等他。大约三点半我到了,看到赵某某在路边停的一辆车旁等我,然后我和他一起上了车。上了车以后,我发现车里就司机一个人。车往西开了一二十分钟,到了一个上库边上,赵某某从车里拿出一把枪说试试枪,再往后,我们三个就被送到派出所了。那把枪有2尺左右长,枪上带有黑色瞄准器,枪棒是木棒的,枪中间有一黄色胶带缠着。赵某某试枪时我听到了枪响,但不是很响,大约响了两三声。他试枪时打的是子弹,什么样的子弹我搞不清楚。后来到我们车上搜东西搜出来了子弹壳,当时子弹壳和枪在一起。子弹是黄金色的。我不知道他试的枪是谁的。2、证人吕某2016年6月11日证言:今天下午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晚上来的有客人让我去万盛酒店接他,让我去陪客。我开着车到酒店旁边路上等他,没多大一会儿,赵某某和另外一个人就过来了,赵某某手里提着一个钓鱼包。他们两人上车后,赵某某就把钓鱼包放在后座上。赵某某给我说去尤店乡罗塘水库吃饭。到地以后,我们下车,赵某某把他的钓鱼包给拿下来,拿下来以后赵某某对墙上开了几枪,然后把枪又装好,说出去转转。我们刚转到水库西边一点,就被警察给拦住了。我车上的钓鱼包内的枪是赵某某的,里面装了一把黑色的枪,我估计是气枪。除了赵某某,没有其他人拿那把枪。他从自己衣服口袋里面拿了几粒黄色的子弹,从枪的“屁股兜”里面把子弹装进去,然后对着墙开火。每打一枪从枪内弹出一枚黄色弹壳。3、证人刘某22016年8月18日证言:今年端午节前一天的上午赵某某驾车带我从罗山回他老家。大约11点左右,我俩到了西平县城时,赵某某说咱们去瞧瞧陈嫂子(她丈夫叫陈什么安)。然后我俩来到西平县公安局对面一个小区(家属院)。刚到小区门口时,恰好碰到陈嫂子,当时她手里还掂着菜。我们碰到陈嫂子后,我丈夫就给她说去他(陈嫂子丈夫)墓地给他烧点纸,然后赵某某就开车带我和陈嫂子一起去了。往回回时,陈嫂子让把家里的一些渔具拿走,赵某某说好,正好做个纪念。下车了我看见陈嫂把她家车库打开,赵某某就进去了,一会后从车库出来,掂着两个包,还拿着不是一个就是两个鱼竿。他把包和鱼竿放到车后备箱,我们就往老家赶。4、证人曹某2016年11月10日证言:陈继安是我丈夫,已经过世了。赵某某以前来过我家,我丈夫去世后就没来过。他没有从我家中拿什么东西,我没有给过他渔具包。我没见过我丈夫生前有枪。5、被告人赵某某2016年8月17日供述:我与陈继安大约97年认识,他得肺癌大约前年10月份就去世了。今年6月7号或者8号上午10点多,我和刘某2到了陈继安家想给他烧点纸,顺便去瞧瞧他孩子。烧了纸我顺便把陈继安的女人送回家,在回家的路上陈继安女人让我们在她家吃饭,我说不在她家吃。陈继安女人说你平时爱钓鱼,你哥生前钓鱼的渔具还在家放着,也没有人用,你把它拿回家。我说好。然后到她家车库拿了两个渔具包和两把散放的鱼竿,放着后备箱就开车回老家了。回老家看了我父亲后,又回到罗山。回罗山大约是下午6点多,我把陈继安女人给我的那个鱼竿和两个包掂到我宾馆房间放着。第二天上午,我没事打开发现绿色帆布包里有一把枪,外面小包发现还有2个子弹壳和9发没打的子弹。枪很多地方生锈了,中间还用黄色胶带缠着,我当时估计是枪断了才用胶带缠着的。枪有米把长,上面带有瞄准器,枪把是木质的。子弹是金黄色,有两厘米长,弹尾约有60毫米长。第二天我们坐车到尤店罗塘水库边上玩。车停了,我把包打开,拿出那枪和子弹,我坐在副驾驶上,把子弹上上,先对水库水面打了十多枪,只响了三枪,后来又对水库边上一墙板打了十多枪,也只响了三枪。打了以后我们又坐车往前(西)走。还剩三发子弹,我还想到别的地方试试枪。大约车往西走了两公里,这时来了一群警察把我们围住了,后来我们被送到高店派出所。其2017年4月26日当庭供述:当时我从青岛回来路上陈继安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回来见见,说他不行了,当天他就不行过世了。当天我去他家他给我了两个包,放在他家车库里。第二年烧纸我跟我爱人一起去的,我才把包拿回来。枪确实是陈继安的枪,我去烧纸时陈继安家属给我说把钓鱼包拿走,枪就在钓鱼包里。6、信阳市公安局(信)公(物)鉴(痕检)字【2016】15号枪支性能鉴定书及照片在卷,证明赵某某持有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民用制式枪支,子弹为国产小口径步枪弹,属民用制式弹药。7、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在卷,证明罗山县公安局扣押涉案枪支一把、捅条一根、子弹壳8个、子弹3枚。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9、罗山县公安局高店派出所2016年6月18日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在卷,证明民警在尤店乡罗塘水库边将试枪的赵某某现场查获。10、被告人赵某某户籍信息查询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在卷。1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在卷,证明赵某某因违法持有枪支、弹药被行政拘留五日。12、陈继安死亡户籍证明、火化及去世证明、陈继安与曹某夫妻关系证明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民用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了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枪支、子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平代理审判员 甘冉人民陪审员 唐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