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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仁杰与王进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杰,王进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106号原告张仁杰,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王进喜,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张仁杰与被告王进喜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仁杰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