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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世平与颜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平,颜东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393号原告陈世平,男,生于1961年11月2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颜东风,男,生于1991年11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陈世平与被告颜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陈世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世平承担。审判员 高 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