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915~6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苏伟琴、黄剑峰、叶小丽与君喜悦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伟琴,黄剑峰,叶小丽,深圳市君喜悦快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915~6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伟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剑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叶小丽,女,汉族,系(2017)粤0307执6917号案权利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君喜悦快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三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7】63、62、65号仲裁裁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6915号案中,苏伟琴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11998元(人民币,下同);在6916号案中,黄剑峰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1300元;在6917号案中,叶小丽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678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上义务,并承担三案执行费合计180元(依次为80元、50元、50元)。期间,本院经查证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开立的存款账户(冻结额度为20265.5元,未足额);2、限制被执行人商事登记事项变更。2017年6月5日,被执行人述称其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请求暂缓执行。据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粤03民特342~344号民事裁定,均驳回被执行人的该项申请。后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履行了三案的全部义务。现本院已将相应执行款发放给各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7】63、62、65号仲裁裁决均已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苏伟琴、黄剑峰、叶小丽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案件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合计180元已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7】63、62、65号仲裁裁决均已执行完毕,本院(2017)粤0307执6915~6917号案予以执行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君喜悦快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冻结,原冻结额度为20265.5元。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君喜悦快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事登记事项变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