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英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英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339号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3区中粮地产集团中心**楼***室。负责人:谭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某,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英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自愿提交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少收取为96.5元,由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郑 松人民陪审员 汤春娥人民陪审员 林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哲书 记 员 窦天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