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蔡承程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承程,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44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承程,男,1992年6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3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承程、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霍趁霞出庭支持公诉,侦查人员张伟出庭,被告人蔡承程、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吸毒人员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蔡承程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蔡承程同意毒品交易。当日17时许,被告人蔡承程安排被告人杨某前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某网吧门口将净重0.4克的冰毒和0.19克的麻古贩卖给李某,二人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杨某外衣左侧外包处查获现金200元,从吸毒人员李某外衣口袋中查获上述毒品。后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某房间内将被告人蔡承程抓获,民警从该房间内一床头柜上查获冰毒(净重20.48克)和麻古(净重1.97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承程、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承程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指使杨某去给李某贩卖毒品,是杨某自己用其手机给李某联系后,去贩卖毒品;在酒店房间查获的毒品是自己所有,是自己用来吸食的。被告人杨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15时许,吸毒人员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蔡承程,要求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蔡承程同意交易。当时17时许,被告人蔡承程安排被告人杨某前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某网吧门口,将净重0.4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净重0.19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片剂贩卖给李某,二人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杨某外衣左侧外包处查获现金200元,从吸毒人员李某外衣口袋中查获上述毒品疑似物。后杨某带领民警前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某房间内,将被告人蔡承程抓获,民警从该房间内一床头柜上查获被告人蔡承程所有的一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裹的三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一个铁质烟盒内均用透明封口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三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片剂。上述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20.48克和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片剂1.97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8日,巴南区公安分局禁毒支队民警将涉嫌吸毒的李某抓获,李某向民警检举一个使用微信号为Ccc的人,长期在贩卖毒品,要求公安机关查处。李某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人。经民警侦查,微信号为Ccc的人的使用人的真实姓名为蔡承程。决定立案侦查。2、毒品、毒资的照片证实,交易现场和锦豪酒店某房间内查获毒品共计23.04克和毒资200元。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8日17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与李某交易后被民警抓获。随后,杨某带领民警前往锦豪酒店某房间,将被告人蔡承程抓获。4、被告人蔡承程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8日下午3点39分,李某在微信上问他“在不在”,这个时候,杨某要回家,当时杨某在手机上耍游戏。他给李某回了个“?”,4点3分,李某问“你那里有东西撒”,接着李某发了一条“一样一百的,得行撒”,这个时候他就跟杨某说李某要东西,200元的东西,一样一半,等会儿下去的时候带下去。17点6分李某发信息说他到坝子了。他就跟杨某说李某到了,你拿下去嘛。杨某出门的时候,他给李某回信息说他兄弟给你拿下来了。床头柜上的冰毒和麻古是自己的,卖给李某的冰毒和麻古都是他自己。另外证实,自己的微信号是Ccc199XXX,微信名字“Ccc”;李某的微信名字“悟”。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8日16时许,他当时在巴南区李家沱锦豪酒店某房间和蔡承程、鹏鹏、小伟以及另外一个男子一起耍,当他要走的时候,蔡承程接到一笔生意(指有人找蔡承程购买毒品),叫他帮着把东西(指冰毒和麻古)拿给涛儿,收200元的现金。说完后,蔡承程就将一包东西给他,他在李家沱新起点酒店门口看见涛儿,他将东西递给涛儿,涛儿将200元现金递给他,他们分开后,民警就将他抓获了。在民警的安排下,他就配合民警在锦豪酒店1111房间将蔡承程、小伟、以及另外一个男子抓获了。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8日12时左右,他到巴南区公安分局,愿意配合公安抓获贩毒的蔡承程,在民警的安排下,他就通过微信和蔡承程联系。在微信中,他问蔡承程有东西撒,一样拿一百(指买100元的冰毒和100元的麻古)的得行不,蔡承程说可以,并让他到李家沱新界1号去拿。大概下午5点左右,他给蔡承程发了一个微信,说他到了,蔡承程说晓得了,一会让兄弟给他把东西拿过来。过了几分钟,一个“小娃儿”过来了,把东西给他,他把东西拿过来放在衣服包包里,并把200元钱递给那个“小娃儿”。7、证人向齐证言证实,2017年3月8日下午,他们在巴南区李家沱锦豪酒店开了一间房,房钱是蔡承程和“小伟”拿钱开的。过了二十分钟的样子,蔡承程、杨某和“鹏鹏”三人来到房间。蔡承程身上拿出一包冰毒,蔡承程用自制的冰壶吸食冰毒。后来听到杨某对蔡承程说要回家一趟,杨某离开房间,后来杨某敲门,门一开警察就冲进来将他们捉获。他觉得杨某应该是在给蔡承程做事和跑腿。有一天晚上,蔡承程拿了一点用餐巾纸包裹的毒品给杨某,叫杨某送到某医院门诊部去给别人,并叫杨某收150元钱。在酒店房间查获的毒品是蔡承程的,他看见蔡承程从身上拿出这些毒品。8、证人刘君杰证言证实,2017年3月8日15时许,蔡承程拿了200元钱让他去锦豪酒店把房间开好,于是他和向齐一起去开了1111房间。他将向齐包里的冰壶拿出来,蔡承程从自己的身上拿出来一些冰毒,他们就通过烤吸的方式一起吸食。后来他听见蔡承程说有一个朋友在下面网吧等着,蔡承程叫杨某快点去,杨某就出了房间,几分钟后,杨某来敲门,民警冲进房间将他们抓获。蔡承程接了业务,也是喊杨某去送的。在房间查获的毒品是蔡承程的。9、辨认笔录证实,蔡承程、李某、杨某、向齐、刘君杰之间相互进行了辨认。10、搜查、称量、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杨某与李某交易的毒品和现金,在锦豪酒店1111房间扣押了毒品22.45克。12、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现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11、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吸毒人员李某微信号“xrul12T27reXXX”,呢称“悟”与蔡承程微信号“ccc1992XXX”呢称“Ccc”联系购买毒品,联系好后,蔡承程让杨某拿过去。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承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3.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承程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明知蔡承程贩卖毒品,帮助蔡承程进行毒品交易,贩卖毒品0.5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承程辩称贩卖给李某的毒品是杨某自己联系贩卖,自己不知道。酒店房间查获的毒品是自己用来吸食的。根据被告人蔡承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人杨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蔡承程与李某的聊天记录,均证实被告人蔡承程用自己的微信与李某联系毒品买卖后,安排杨某将毒品送给李某的犯罪事实。故其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对被告人蔡承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承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刑一日,即从2017年3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刑一日,即从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涉案毒品23.04克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明霞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