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世尉与华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世尉,华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329号原告:华世尉,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升福,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尉,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华世尉诉被告华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华世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世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世尉撤诉。案件受理费8558元,减半收取计4279元,由原告华世尉负担。审 判 员 傅金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