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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世尉与华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世尉,华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329号原告:华世尉,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升福,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尉,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华世尉诉被告华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华世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世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世尉撤诉。案件受理费8558元,减半收取计4279元,由原告华世尉负担。审 判 员 傅金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