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州市昌威服饰有限公司与徐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汤道民,徐州市昌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汤道民,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昌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泰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友,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文,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建、汤道民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昌威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3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汤道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道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未到庭有正当理由,应视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徐建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汤道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徐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汤道民负担5800元;徐建负担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审判长 张向东审判员 史善军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