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8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张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俊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8187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862180492。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红。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常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