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光会与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西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光会,四川简阳西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财保10号申请人:王光会,女,汉族,1957年2月17日,住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被申请人:四川简阳西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7144951131。法定代表人:刘正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南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5567897051。法定代表人:袁慎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光会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简阳西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城口县桂花苑小区7号楼20楼、21楼的房屋在价值3834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王光会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责任限额3834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光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光会提出对被申请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城口县桂花苑小区7号楼20楼、21楼的房屋在价值3834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的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道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秋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