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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秦明广与张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明广,张国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监3号原审原告:秦明广,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审被告:张国龙,男,1959年4月2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审原告秦明广与原审被告张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高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玲义审判员  李志平审判员  栗晋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邓文婷书记员苏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