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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7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与李远根、李翠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李远根,李翠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7民初172号原告: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地址: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滨江路。负责人:刘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达远,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隆孚(系该公司员工),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被告:李远根,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被告:李翠容(系李远根之妻),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诉李远根、李翠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原告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黄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湘洪书 记 员 方 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