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宾川县永旺机电营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祥云县华龙球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川县永旺机电营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县华龙球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3民初811号原告宾川县永旺机电营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坚,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杨公箐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陈敏,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祥云县华龙球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胥福全,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住所: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原告宾川县永旺机电营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旺机电公司)诉被告祥云县华龙球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球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旺机电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龙球团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事球团铁生产销售业务,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原告持续为被告供应煤炭。2013年8月供煤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煤款300万元。2014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煤款,但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支付原告货款本息。2016年3月4日被告再次书面承诺,尚欠原告煤款人民币300万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并约定还款时间为六个月,逾期不能偿还本息的,诉之法律程序。还款期限届满至今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欠款本息。现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煤款人民币30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08万元,并支付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家以煤炭零售、汽车、机电产品销售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一家以球团铁生产销售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原告持续为被告供应煤炭,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煤款300万元。2014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煤款,但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向原告支付欠款。2016年3月4日双方签下还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就祥云县华龙球团铁有限责任公司欠宾川县永旺机电营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煤炭款一事,达成如下约定:一、欠煤炭总金额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二、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3%计算;三、还款时间约定为期六个月;四、逾期不能连本带息偿还,诉之法律程序。该还款协议上有原、被告公司印章及公司管理人员的签字。现约定的还款期间届满,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原告追要无果后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还款协议、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永旺机电公司出售给被告华龙球团铁公司煤炭,被告华龙球团铁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华龙球团铁公司在收到煤炭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而被告未按约定期间支付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双方的还款协议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龙球团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据此,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祥云县华龙球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宾川县永旺机电营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煤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祥云县华龙球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静人民陪审员 杨正美人民陪审员 曹云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