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与胡成波、翟群、曾多斌、安徽省大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胡成波,翟群,曾多斌,安徽省大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住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67589358-0。法定代表人:单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成波,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翟群,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曾多斌,男,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9641502-4。法定代表人:胡成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成波、翟群、曾多斌、安徽省大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47812.68元、律师费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502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胡成波、翟群、曾多斌、安徽省大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82098.8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