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耿长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耿长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财保62号申请人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孟州市黄河大道西段康达尔西邻。法定代表人李荣星,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耿长见,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申请人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耿长见在孟州市泰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此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耿长见在孟州市泰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闫同峰审判员 梁慧娟审判员 郑立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