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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九通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挺昕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九通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挺昕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54号申请人:义乌九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春晗南路176号、178号。法定代表人:胡彩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挺昕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神州路211号。法定代表人:舒立新,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义乌九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挺昕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