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16)鄂100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顾晓红与张成权、黄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晓红,张成权,黄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92016)鄂1002民初1911号原告:顾晓红,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彭涛,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新柳,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被告:张成权,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告:黄祥丽,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原告顾晓红与被告张成权、黄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顾晓红及委托代理人彭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成权、黄祥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晓红诉称: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张成权和被告黄祥丽为夫妻。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1月21日以夫妻名义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万元整,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两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并于2015年2月20日前归还借款。《借条》订立后,原告同日通过农业银行向被告张成权的银行账户转账三次,合计金额为210000元整。后因两被告无法按照约定于2015年2月20日前偿还借款,随后被告张成权于2016年4月28日对该笔借款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并承诺于2016年8月1日前还清借款。然而,还款期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两被告仍然一再搪塞原告,至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标准自2014年11月21日开始计算到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顾晓红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基本身份信息。证据二、被告张成权及黄祥丽身份证,证明两被告基本身份信息。证据三、借条、银行明细、还款承诺书,证明原被告的借贷法律关系,且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金额为210000元整,借款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及承诺,现逾期仍未偿还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成权、黄祥丽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1月21日共同向原告顾晓红借款人民币21万元整,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并于2015年2月20日前归还借款及利息。《借条》订立后,2014年11月21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向被告张成权的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1万元、9万元,2014年11月22日,转账1万元,合计金额为210000元整。后两被告无法按照约定于2015年2月20日前偿还借款,随后被告张成权于2016年4月28日对该笔借款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并承诺于2016年8月1日前还清借款。至今两被告仍未还款,顾成诉。另查明,被告张成权、黄祥丽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建立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两被告应按时还款付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成权、黄祥丽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并按照月利率2%、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成权、黄祥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晓红偿还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张成权、黄祥丽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张成权、黄祥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尚 谦人民陪审员 刘晓霞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达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