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剑,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潜江市融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杨市办事处章华南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张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哲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昌国,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剑,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其能,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刘岭街88号。法定代表人:雷元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潜江市融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江汉路27号。法定代表人:莫士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灿,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松,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剑、原审被告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潜江市融迅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丁 盼审 判 员 赵湘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煜婷书 记 员 胡 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