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钟名建与崇义县冰河壹号公馆舞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名建,崇义县冰河壹号公馆舞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558号原告:钟名建,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章贡区,被告:崇义县冰河壹号公馆舞厅,地址:崇义县横水镇阳岭大道,负责人:谢远香,。原告钟名建与被告崇义县冰河壹号公馆舞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钟名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名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廖宇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