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樊勇申请执行徐昌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勇,徐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樊勇,男,生于1979年6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徐昌龙,男,生于1981年12月27日,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4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申请人手机欠款13000元,承担执行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1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2016)黔0324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