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德全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德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41号罪犯刘德全,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文盲,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0)淄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德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德全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5月2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月2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1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刘德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全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德全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德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