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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常淑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淑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刑初11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淑荣,女,1964年12月10日生,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新齐鲁教育培训学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王叶,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淑荣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庄博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文艳出庭记录,被告人常淑荣及其辩护人王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延期审理,2017年4月2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被害人尤某1送儿子李某1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茂城中央小区齐鲁教育培训学校补习高考课程,期间被告人常淑荣虚构其有能力将李某1送到吉林警察学院就读本科,并以此为由向尤某1索要15万元人民币。2016年3月3日,尤某1、李某2夫妇在新齐鲁教育培训学校交给常淑荣15万元人民币。后李某1高考成绩未达到本科分数线,常淑荣再次虚构其有能力让李某1在吉林警察学院专科就读四年后获得本科毕业证,并以此为由向尤某1索要5万元人民币。2016年8月19日,尤某1在新齐鲁教育培训学校交给常淑荣5万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常淑荣以帮助尤某1之子李某1就读吉林警察学院本科为由,骗取尤某(1)20万元人民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淑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淑荣辩解没有收到过尤某(1)20万元,收的钱是补课的学费。没有诈骗。被告人常淑荣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常淑荣不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淑荣系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茂城中央小区新齐鲁教育培训学校的负责人。2016年2月,被害人尤某1送儿子到此补课。3月1日,常淑荣虚构其有能力办长春工业大学国防生,谎称因办事需要向尤某1索要人民币15万元。3月3日,尤某1、李某2夫妇提出想让儿子去吉林警察学院财务专业本科,并在新齐鲁教育培训学校交给常淑荣人民币15万元。后尤某1的儿子高考成绩未达到本科分数线,常淑荣再次谎称因办事需要向尤某1索要人民币5万元。2016年8月19日,尤某1在天茂城中央小区附近的建设银行交给常淑荣人民币5万元,常淑荣向尤某1承诺让尤某1的儿子以吉林警察学院财务专业专科入学,四年后获得本科毕业证。2016年8月31日,常淑荣向尤某1夫妇出具了如四年后不是本科毕业证,愿意赔偿人民币四十万元的保证书。综上,被告人常淑荣两次骗取被害人尤某1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26日被害人尤某1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4日对此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实:案件的侦破经过。被告人常淑荣被传唤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后被刑事拘留。3、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3月2日,被害人尤某1的妹妹尤某2从银行支取5万元,2016年8月19日,被害人尤某1从中国工商银行长春西环城路支行柜面取款人民币5万元。2016年3月3日,被告人常淑荣存入银行人民币14万元。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常淑荣在中国建设银行锦程大街支行存入人民币40800元,在ATM机存款人民币9700元。4、借据证实:被告人常淑荣向证人丁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5、录取通知书、证明、保证书证实:2016年,被害人尤某1的儿子李某1是吉林警察学院专科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吉林警察学院出具证明,不存在专科学生四年后与本科生一起毕业,拿本科毕业证的情况。常淑荣于2016年8月31日向尤某1出具保证:李某1四年毕业时获取本科毕业证,如得不到本科毕业证,常淑荣愿意赔偿人民币四十万元。6、监控录像截图照片证实: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常淑荣与尤某1一同在建设银行存款的监控录像截图及尤某1装人民币5万元所用的绿色布袋。7、电话对话录音说明及摘录证实: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常淑荣向尤某1要15万元,给尤某1的儿子办长春工业大学的国防生。3月3日,尤某1给常淑荣送去15万元现金。7月14日至8月29日,常淑荣向尤某1保证让尤某1的儿子上吉林警察学院的财务专业本科就读,在得知被专科录取后,常淑荣向尤某1保证入学四年后拿本科毕业证。8月20日常淑荣向尤某1保证不能花20万上专科,如果毕业不是二本,给尤某(1)40万。8月23日,常淑荣向尤某1保证四年后,尤某1的儿子跟本科生一起毕业,拿本科毕业证,并称是省教委一把手办的。8月31日,常淑荣向尤某1夫妇出具如果四年后不拿本科毕业证,赔偿40万元的保证书。8、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常淑荣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我和尤某1是夫妻关系,常淑荣是新齐鲁教育培训学校的负责人,我儿子李某1在他们学校补过课。今年2月我儿子到常淑荣的培训学校补课,3月份,常淑荣答应给我儿子李某1办到吉林警察学院财本科就读,并收取我们二十万元费用,常淑荣最后没给办成。第一次15万元是2016年3月3日在位于天茂城中央小区楼下的新齐鲁教育常淑荣的办公室给的,是以现金形式给的。2016年3月1日,我爱人尤某1和我说常淑荣所在的补课班有能力给我儿子办大学本科,但是需要花15万元,我开车和我爱人尤某1在2016年3月3日早7点30分左右来到位于天茂的新齐鲁教育学校找到常淑荣后,常淑荣说认识招生办的人,保证能给我儿子办到本科就读,我爱人把十五万元给了常淑荣。2016年8月19日中午11点左右,我爱人给我打电话说常淑荣还要五万元钱,征求我的意见,我当时同意。8月19日我爱人给完常淑荣五万元钱后,我和我爱人就怀疑常淑荣有可能是骗我们。8月31日,我和我爱人找常淑荣就是想让常淑荣给我们写个收条,以此证明常淑荣收取我们钱了,因为当时我们手里没有常淑荣收我们钱的证据,常淑荣不给我们出收条,就给我们出具了我们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类似于保证书之类的书面材料。因为常淑荣开始答应我儿子直接上吉林省警察学院财务本科就读,后来我儿子的录取通知书下来是专科,常淑荣说以专科入学,四年后跟本科生一起毕业拿本科毕业证。2、证人尤某2证言证实:尤某1向我借过5万元钱。2016年3月1日我姐姐尤某1的儿子李某1要办学校,向我借五万元钱。2016年3月2日上午,我和我姐姐一起去位于创业大街和革新路交会的中国工商银行柜台取的钱,我将5万元钱交给我姐姐尤某1的。3、证人丁某证言证实:我是一名培训学校老师,2012年到常淑荣所开办的新齐鲁教育培训机构任教。常淑荣向我借过10万元钱,我是在2014年10月27日将钱借给常淑荣的,常淑荣向我出具了一张借条,常淑荣分三次一共还给我5万元钱。2016年8月19日,常淑荣还我给一万元,当天钱是分三次汇过来的,第一笔9200元,第二笔200元,第三笔600元,都存到户名是我老公王某的银行卡里的。4、证人朱某证言证实:我现在退休,退休前是吉林省警官学院的纪委副书记,我是2016年7月份退休。我在吉林省警察学院任过干部培训处主任,校办公室主任、校纪委副书记。2000年前后通过干部处副处长何某介绍认识的常淑荣。我和常淑荣没有金钱往来。常淑荣在2016年6、7月份找我办过一个学生上吉林省警察学院财务专业本科的事,由于分数不够,我也没给办。常淑荣来到学校找我说有个学生想上吉林省警察学院财务专业本科,我问了一下学生的情况,由于分数太低,我明确跟常淑荣说警察学院不可能录取该学生,在这之后常淑荣就没找过我。5、证人梁某1证言证实:我是梁某2的父亲,我认识常淑荣。我女儿在2016年8月份在常淑荣开的新齐鲁教育学校补过课。常淑荣说她能把我女儿办到长春市汽开区十四校上学。2016年8月,当时是下午,我在锦程大街幼儿园附近给了常淑荣一万元钱。当天常淑荣告诉我坐108路公交车到天茂下车找她,我当时来长春时间不长,坐108路公交车坐过站了,我是在昆仑二路公交站下的车,常淑荣打出租车过来找的我,当时常淑荣自己从出租车上下来,我把一万元给常淑荣后,常淑荣又乘坐来时乘坐的出租车走了。常淑荣没能办成我女儿上十四校上学,当时我女儿就在十四校借读,我找常淑荣要把我女儿办成正式有学籍的,给完钱后常淑荣一直让我们等,后来就联系不上常淑荣了,最近警察找我,我才知道常淑荣去年被警察抓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尤某1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被天茂城中央小区新齐鲁教育培训学校的负责人常淑荣骗的。2013年我儿子上高中一年级的时候,在他们学校补课,我是通过我儿子补课认识的常淑荣。今年2月至5月期间我儿子又在那里补了三个多月的课。我一直陪读,常淑荣跟我说以前帮别人孩子办到什么学校上学,我问她都能办哪的学校,她说可以办哈工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长春工业大学的国防生、吉林警察学院等学校,她说认识长春工业大学的校长和省招生办的一把手,建议让我儿子上长春工业大学的国防生。2016年3月1日,常淑荣给我打电话说长春工业大学现在有两个名额,让我先交钱把名额占上,我问常淑荣需要交多少钱,常淑荣说先交15万元,多退少补。给钱当天我跟常淑荣说,让常淑荣给我儿子办吉林警察学院财务专业本科就学,常淑荣当时说可以。2016年3月3日,我跟我老公李某2拿着15万元现金到锦程大街天茂城中央小区38栋1门302常淑荣的办公室把钱给了常淑荣。2016年6月下旬,我儿子高考考了325分,吉林警察学院的财务本科分数线是402分,专科分数线是222分。常淑荣让我儿子二本志愿依次填写吉林警察学院、长春工业大学、东北师范人文学院,不让我儿子报三本。2016年8月12日,我儿子的班主任打电话说我儿子二本三本都没录取,让赶紧报专科,我儿子就报了吉林警察学院的财务专业专科,我给常淑荣打电话问什么情况,常淑荣告诉我报专科,进学校的时候可以按本科进。2016年8月19日,常淑荣给我打电话说还要五万元钱,给我儿子办到吉林警察学院财务专业本科,我下午带着五万元现金到学校找到常淑荣,常淑荣说要把这五万元钱打给对方的银行账户,我俩一起到锦程大街天茂城中央小区的建设银行,到银行我把钱给了常淑荣,在ATM机上存入了一部分钱后,常淑荣说ATM机慢,就拿着钱到银行柜台把剩余的钱存入了自己的卡里,又到ATM机上拿着自己的卡操作,之后我们就走了。2016年8月20日,我查到了我儿子的录取通知书,显示是专科,我给常淑荣打电话说我儿子录的是专科,常淑荣说我儿子是转换生,领导班子决定的,以专科进去,四年以后领的是本科毕业证,如果不是本科双倍赔偿我钱,赔偿我四十万元钱。8月31日我找到常淑荣让常淑荣给我出具收取我二十万元钱的收条,常淑荣不给我写,当时我和我老公就哄着常淑荣让她给我出个字据,常淑荣就给我写了如果四年后我儿子拿不到毕业证就赔偿我四十万元的字据。2016年9月,我让常淑荣还我二十万元钱,常淑荣就不承认拿我二十万元钱了。常淑荣在这两次收完我钱都当着我面给别人打过电话,意思是把钱给对方送过去。我有与常淑荣的手机通话及见面的录音录像,我俩的通话内容都是关于常淑荣给我儿子办事儿的内容。另外我第一次给常淑荣十五万元钱中,有十一万元钱是前一天3月2日下午,我到上海绿地北门的工商银行内取的,我又跟我妹妹借了五万元钱。我儿子今年在常淑荣那里一共补了三个多月的课,每个月的课时费是28000元钱,常淑荣是按三个月收的钱,一共84000元钱。我第二次交给常淑荣五万元钱是2016年8月19日下午3点钟左右给常淑荣的,在当天下午两点左右,我拿着一个绿色的布兜子到上海绿地小区的工商银行的柜台取的五万元钱,放在绿色的布兜子里了。我和常淑荣到天茂城小区楼下的建设银行,我把五万元钱从布兜掏出来给常淑荣,常淑荣放在了提款机上,常淑荣拿起一捆一万元的通过ATM机上进行无卡存款,存了几千元钱后,常淑荣说ATM机太慢就拿着剩下的四万多元钱到柜台存入她名下的银行卡内,存完钱后常淑荣又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到ATM机进行操作,操作完后,我俩从银行离开了。常淑荣说我在银行内给她的钱是她自己的钱,是我帮着拿到银行的话是撒谎,我取钱的时候拿的是绿色的布兜,一直到建设银行我才把钱给常淑荣,如果调取上海绿地工商银行的监控录像可以看见我拿着绿色的布兜到银行取的钱。常淑荣说当天一共让我帮着拿了六万元钱,其中有一万元是一个孩子的家长给常淑荣的,当时我也在场,没有这事。常淑荣说的那个学生家长给常淑荣一万元钱是在我俩从建设银行出来以后的事情,我和常淑荣在建设银行准备出来的时候,常淑荣接到个电话,说有个孩子家长给孩子办上学的事情来给她送钱,让我陪她在银行等会儿。过了一会,常淑荣说对方坐车坐错地方了,我和常淑荣打车到汽开区昆仑幼儿园门口找的这个人,见到这个人后,这个人给了常淑荣一万元现金,说给他家孩子办汽车厂学校上学的事情,我当时也没太注意听,后来我俩就分开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常淑荣供述:1、我在天茂城中央小区楼下开了一个新齐鲁教育培训学校,我从来没有收过别人钱帮别人办上学的事。李某1前两年在我的培训学校补过课,今年上半年李某1又在我的学校补过三个月课,就是通过给李某1补课认识的李某1的母亲尤某1。我没收过尤某(1)20万元。2016年8月31日,我给尤某1出具过一份凭证,承诺四年后如果李某1没有拿到吉林省警察学院本科学历,我愿意赔偿尤某(1)40万元人民币。因为李某1在我的培训学校补课,我们学校高三的学生补课是零基础签约保本科,李某1在我们学校补课没有考上本科,尤某1就赖着让我赔偿她,李某1的父亲跟我说尤某1精神受过刺激,我当时就给写了这份字据。我没跟尤某1说过可以给李某1办到吉林警察学院财务本科就学,先收取尤某1十五万元的话。如果有证据,我接受法律制裁。我没有能力给人办到吉林警察学院本科学历或者将人送到吉林警察学院本科就读,如果高考分不够根本办不了。我不认识有这个能力的人。李某1今年在我的培训学校补过三个多月的课,每个月的课时费是28000元钱,我一共收了三个月的课时费一共84000元钱。2、今年3月份,李某1在我们培训学校补课时,尤某1问我能不能把李某1办到本科就读,我没答应,我跟尤某1说现在根本办不了。我没跟尤某1说过可以把李某1办到长春工业大学、北航、哈尔滨理工大学、吉林省警察学院等学校本科就读。我没有能力把不够本科录取分数线的人办到本科大学就读。警察刚才给我播放的尤某1提供给警方的2016年3月1日、3月3日我和尤某1、尤某1的老公李某2的对话录音,是我说的话,是我瞎说的,尤某1没有给我钱。录音中,尤某1让我“点一点”,我说“我不点了,我收钱从来不点,30万、50万的都不点”之类的话,应该是点我桌子上的钱,当时我桌子上有别的学生的学费钱。这些钱都是以前收的,我也不记得都从谁那里收的了,钱在我抽屉里锁着了,那天我翻抽屉里的东西就把抽屉里的钱都拿出来了。警方给我播放的2016年7月15日的录音,录音中是我和尤某1的对话,2016年8月19日,尤某1没给过我五万元钱。如果有证据证明尤某1给过我五万元钱,我接受法律制裁。警察给我播放2016年8月19日,尤某1在锦程大街天茂城中央小区建设银行内给我钱的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尤某1交给我钱了,这些钱是我自己的,尤某1帮我拿的。尤某1一共帮我拿了六万元钱。这六万元有一部分是学生的学费,还有我们学校学生梁某2的家长给了我一万元钱给梁某2办上学的钱,钱装在一个红色的布兜里了,就是那种布制的方便的手拎兜,布兜是我从培训学校拿的。当时红色布兜一直在尤某1手里了,我没往回拿,不知道整哪去了。尤某1提供给警方的2016年8月20日我与尤某1的录音中,我跟尤某1说“我能不能花20万给你办个专科,要是专科,我还你40万”,这句话是我说的,但我指定没收她钱。在尤某1提供给警方的录音中,我多次跟尤某1说已经找人把李某1到吉林警察学院财务本科专业就读的事情办妥,我说过这话。我说的是以专科入学,自考本科拿本科毕业证。尤某1提供给公安机关的2016年8月23日我与尤某1的录音中,我跟尤某1说李某1按专科入学,四年后跟本科生一起毕业,拿本科毕业证,省教委的招生办一把手打的招呼,一共六个指标,这句话是我说的,我不认识省教委招生办的人,这句话是我瞎说的。3、我没有收过尤某1二十万元钱,也没有答应过把尤某1的儿子办到吉林省警察学院本科就读。尤某1的儿子今年高考没考上本科,尤某1对我有怨气,曾经跟我说过他儿子没有考上本科,让我退学费,我不给退,她说要告我,找我麻烦,损坏我的名誉。我和尤某1没有签订保本协议,我没有能力把不够本科录取分数线的人办到本科学校就读本科。我不认识能办这种事儿的人。尤某1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录音中显示我说过这句话,是我俩唠嗑儿我瞎说的,我跟尤某1说的意思是考分够了就能办,如果考分不够,我不能办。在2016年3月1日我和尤某1的对话录音中显示,我跟尤某1说我能办长春工业大学的国防生,现在长春工业大学有两个国防生名额,需要十五万元钱,多退少补,问尤某1办不办,这句话是我说的,但是我说这话的前提是李某1的考分要达到录取分数线,我当时跟尤某1说了,我说了她没录,我拿不出任何证据证实。2016年3月3日我与尤某1的对话录音中显示,我承诺可以给李某1办到吉林警察学院财务本科就读,录音中我是说了这句话,但是我承诺的前提是考分要达到录取分数线。我跟尤某1说过已经找完人了,李某1先以专科入学,四年以后跟本科生一起毕业拿本科毕业证。我说过这句话。我跟尤某1说保证尤某1的儿子四年以后跟本科生一起毕业,拿本科毕业证,是我随便说的,我为了达到实现我们学校签约保本的目的说的。在录取分数线出来以后,我跟尤某1说过找的省教委招生办一把手给尤某1的儿子办的事儿,以专科进,毕业时拿本科毕业证,吉林省警察学院一共六个指标,都是领导家孩子之类的话,是我瞎说的,我胡说八道,我这么说没什么目的,唠嗑儿啥都说。尤某1提供给警方的2016年8月20日我与尤某1的录音中,我跟尤某1说“我能不能花20万给你办个专科,要是专科,我还你40万”,这句话是我说的,尤某1的儿子高中一年级的时候也在我们学校补过课,补课费加一起也将近20万了。4、我在看守所做的和办案单位所做的笔录都不属实,办案单位催我让我签,没有打我,办案单位让我听的我与尤某1的通话录音内容是属实的,但我没有拿尤某1二十万元钱。尤某1的儿子在我们这补习时间没达到4个月。2月28日交我28000元,是一个月的学费,后期什么时候交的我记不清了,肯定不是15万一起交的,是零收的,还有以前收的加一起将近20万。我没有提供过补课的账目。公安机关没打我,我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我在录音里说的是以前的事,她没交钱,我也没办。我是帮她忙办事,我找的朱某,他说这个孩子录取了,我跟她说招生办一把手办的事是说谎,她成天跟我在一起,这个话我是指的是警校朱某找的招生办一把手问的,她家孩子录取了。但是我指定没收她钱,朱某打听的,说有她家孩子,有六、七个都是专升本进来的。录音里的20万就是指的学费,钱都给老师开支消费了。(五)视听资料1、监控录像证实:2016年8月19日15时许,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程大街天茂城中央小区附近的建设银行,被害人尤某1在自助存取款机前,将装在一个绿色手拎袋中的5万元钱交给被告人常淑荣,被告人常淑荣在自助存取款机前及柜台前将钱存入银行的情况。2、2016年3月1日至8月31日九段通话录音证实: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常淑荣因办学向尤某1要15万,3月3日,尤某1与丈夫在常淑荣办公室给常淑荣现金15万元。7月14、15日,在得知尤某1的儿子没被本科录取后,常淑荣谎称找领导,通过专科入学,四年后本科毕业。8月20日,被告人常淑荣在电话中向尤某1承诺如果花20万只上专科,就给尤某(1)40万元。8月23日,在得知尤某1的儿子被专科录取后,常淑荣谎称找省招生办一把手办的事,以专科入学,四年后本科毕业。8月31日,被告人常淑荣谎称钱一分没挣,都给领导了。常淑荣给尤某1出具如李某1四年毕业时得不到本科毕业证书,赔偿40万元的保证书。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常淑荣及其辩护人对证人李某2、尤某2证言,被害人尤某1陈述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但对谈话录音及银行监控录像的内容进行辩解,否认收过尤某1为儿子办本科学校的人民币20万元,称钱是自己的,经查证,公诉机关提供的全部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常淑荣谎称有能力为被害人尤某1的儿子办本科学校,以托关系找领导需要费用为由,分两次骗取尤某1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淑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常淑荣辩解没有诈骗及其辩护人提出常淑荣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尤某1于2016年3月3日在常淑荣办公室给付常淑荣人民币15万元及同年8月19日在建设银行给付常淑荣人民币5万元用于给其儿子办理吉林警察学院财会本科这一事实,有被害人尤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尤某2、梁某1、朱某、丁某的证言,尤某1、尤某2、常淑荣的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绿色布袋照片,还款40万元的保证书,建设银行监控录像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的证实,且有尤某1提供的自2016年3月1日常淑荣打电话以有能力办学向其骗取钱款至2016年8月31日常淑荣向尤某1出具赔偿人民币40万元保证书的九段通话录音对上述事实加以佐证。常淑荣虽辩解没有诈骗,只收了尤某1儿子的学费,但从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只收取84000元学费,没有能力、没找过人办吉林警察学院财务专业本科到在公诉审判阶段供述收尤某1学费差不多20万元,找过证人朱某帮忙等,其多次供述不断发生变化,前后不一致,且其对尤某1提供的通话录音内容真实性认可,但又否认诈骗,并作出多种辩解,相互矛盾,不符合常理。故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符合正常的思维逻辑、客观规律,足以认定常淑荣诈骗尤某1人民币20万元的犯罪事实,故对常淑荣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常淑荣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却拒不认罪,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淑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常淑荣退赔被害人尤某1人民币二十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秀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人民陪审员 门   爱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