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执1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山市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1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尹奉学,董事长。被执行人:白山市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范广升,经理。被执行人: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范广升,经理。被执行人: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法定代表人:高作鹏,经理。本院在执行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被执行人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012.37元,执行被执行人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白山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661419.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金帝小区9号楼1号门市房(建筑面积281平方米)、2号门市房(建筑面积249平方米)、3号门市房(建筑面积216平方米)、4号门市房(建筑面积225平方米)、5号门市房(建筑面积249平方米)。现案外人对查封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进行处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茂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倪新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