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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杜士来与杜振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士来,杜振海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126号原告:杜士来,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杜振海,男,195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杜士来诉被告杜振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杜士来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士来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杜士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纬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