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耀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耀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3926号被执行人:梁耀权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梁耀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经采取执行措施,共完成财产执行2,058,127.9元并上缴国库。本院认为,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处置房产完成执行2,058,127.9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39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卓丰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异书记员 韦 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5)穗中法执字第3926号案件处理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赵卓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