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3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熊龙与土登达瓦、白玛伦珠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龙,土登达瓦,白玛伦珠,向巴江措,次仁江村,嘎玛次旺,张俊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3民初691号原告:熊龙,男,汉族,务工,现住拉萨市。被告:土登达瓦,男,藏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被告:白玛伦珠,男,藏族,经商,现住西藏左贡县。被告:向巴江措,男,藏族,经商,现住西藏左贡县。被告:次仁江村,男,藏族,经商,现住西藏八宿县。被告:嘎玛次旺,男,藏族,经商,现住西藏左贡县。上述五被告的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久美朗珍,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被告的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根绒青措,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才,男,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原告熊龙与被告土登达瓦、白玛伦珠、向巴江措、次仁江村、嘎玛次旺、张俊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0元,全部由原告熊龙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段 文 涛审判员 次仁德吉审判员 梁 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玉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