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源新特药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至联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源新特药医药有限公司,周至联合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310号原告:西安华源新特药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至联合医院。法定代表人:盛某某,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任周至联合医院财务总监。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安华源新特药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至联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员倪安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给被告供货,双方于2016年6月1日对账,截止2016年5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744227.45元,后被告归还部分货款,尚欠604377.95元未归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604377.95元,具体支付方式为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04377.95元,剩余500000元被告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被告将所有欠款向原告支付完毕;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12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剩余525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628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平鹤鸣 来源: